芜湖公积金个人失信管理办法 重则5年内不可申请贷款

来源:365淘房 2016-10-24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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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淘房 叶亚运 近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印发<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房金委〔2016〕9号)文件,详细规定了个人失信行为范围,以及失信行为惩戒。根据规定,严重失信行为者将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记入失信个人黑名单,记录期限为5年,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等,新政自2016年11月 1 日起实施。咨询电话:400 8908 365转502】

以下为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房金委〔20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九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

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市发改委等42个部门《关于在部分重点领域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芜发改财金[2016]42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咨询电话:400 8908 365转50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三条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心稽核科负责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失信等级核定、惩戒以及异议的处理和信用修复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不含未成年的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五条 贷款失信行为包括:(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 提取失信行为包括: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本人、配偶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缴存失信行为包括:单位缴存职工或个人缴存户取得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 中心依法认定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九条

个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2期的;(二)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三)中心依法认定其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较重失信行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经批评教育后承认错误的;(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审查发现后经批评教育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的;(三)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3期以上6期以下的;(四)取得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五)1年内发生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六)中心依法认定其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较重失信行为。【咨询电话:400 8908 365转502】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拒不承认错误的;(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审查发现后拒绝退还贷款本息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三)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四)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6期以上的;(五)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经催收未及时还款,被公积金中心起诉的;(六)1年内出现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或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七)中心依法认定其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失 信行为的惩戒 

第十三条 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或短信形式通知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二)诚信约谈。对个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进行诚信约谈的,应当按规定制作约谈笔录;(三)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 个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 对个人较重失信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一)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记入失信个人黄名单,记录期限为2年,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二)书面通知所在单位;(三)取消失信个人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四)将失信信息传至芜湖市个人征信体系,实行联合惩戒;(五)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3期以上,将直接划取贷款申请人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六)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4期以上的,将锁定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限制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咨询电话:400 8908 365转502】

第十六条 对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一)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记入失信个人黑名单,记录期限为5年,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二)对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按照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加收利息;(三)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四)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五)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六)将失信信息传至芜湖市个人征信体系,实行联合惩戒;(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五章 失信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失信行为一般在受理、审批、执法、审计、投诉、信息系统核查等环节发现,失信行为处理按照谁发现谁提起的原则。中心业务部门将失信行为人的个人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并经系统提交至中心稽核科核定。

第十八条 中心稽核科根据事实核定失信等级,其中核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报分管领导批准;核定为较重失信行为的,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核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报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办公会研定。

第十九条 中心稽核科根据核定结果,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惩戒。实施前,应当将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书面告知失信个人。

第二十条 中心综合科将失信人的失信信息建立数据库,同时将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人名单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个人出现多次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的,可从发现之日起,按失信行为的类型分别进行记录、定级,予以惩戒。 

第六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中心稽核科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应当督促个人纠正不当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个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心稽核科提交异议申请,中心稽核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中心稽核科通过核实发现对失信行为认定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更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咨询电话:400 8908 365转502】

第二十四条 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修复由个人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认为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对经信用修复的个人,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伪造、篡改被征信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心工作人员如有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被征信人合法权益,损害被征信人信誉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 1 日起实施。返回芜湖365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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