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
2.单位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地税缴纳。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
3.单位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地税缴纳。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4. 个人转让其取得(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地税缴纳。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5. 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地税缴纳。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
6.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地税缴纳。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7.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
8.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
上述凭证是指: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9.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10.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为办理房产证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