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某盘强制业主购买车位!工商局介入调解后死不悔

来源:365淘房 2017-11-1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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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淘房 合肥站 近日小仙女发现有越来越多的网友在市长信箱投诉楼盘,厉害了,网友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了,令小仙女震惊的是这家楼盘遭投诉后,工商局介入调解无果,建议网友直接走司法程序,到底咋回事,一起来看……

网友投诉

 本人刚需,家里人东拼西凑凑到钱,好不容易在滨湖华冶翡翠湾项目买房,当时被强制要求写下自愿购买车位的协议,绑定价18.8万,车位款已经付了11万多,车位款已经交了一年多了,还只是停留在只是个收据的白纸条上面,到现在也没办任何手续。

我曾多次电话咨询开发公司售楼部能否退车位,售楼部均不予理睬,现在恳求房管局相应十九大关于住房政策的号召,让开发公司给我退车位。

作为刚需一族在滨湖买了自己的小窝,本来是件值得开心的事,但是遇到这样的闹心事估计也够呛。

市工商局是这样回应的:

据调查了解:我局与开发商进行多次沟通调解,现调解不成,我局终止调解,建议您走司法程序。

这很明显可以看出该小区是的确存在强制购买车位的行为,并且在工商局介入调解后还是死不悔改,无奈只得建议网友走司法程序,工商局表示也没辙了。

对于脸皮这么厚的楼盘,小仙女只想说一句 

车位屡屡被投诉

网友

 禹洲翡翠湖郡地下车位只售不租,地下车位大面积空着,业主却租不到车位造成业主有家不能回。开发商最近发布消息说自11月1日起车位价格由9万(现在有优惠实际只要8.2万元)涨价至12万元每个。意思是开发商说涨价就可以涨价了,业主是任人宰割的羔羊了。哪天开发商愿意把车位价格提高到30万或者40万每个也没有人管了。 

政府回应: 

商住小区配套规划建设的产权车位(库)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不在我局职责范围。由双方协商解决。经了解禹洲翡翠湖郡地下车库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有产权车位,己出售车位物业公司无权出租给他人使用。

未出售的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 物业管理区域內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柜绝。己督促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租售同步。

网友

 肥东县彩虹新城小区开发商中铁四局,以地下车位只租给有购买意向者为由,拒绝业主承租小区地下车位。小区从2010年交付至今,有的车库已被大雨淹过数次,开发商和物业从不整改,封堵车库门长达5年之久。

如今在房价高涨的情况下,开始变相强卖车位,而且车位价与周边新建小区相同。 现在小区物业天天恐吓业主,要业主赶紧买车位,否则不给进入小区。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请问买不起车位的业主现在该怎么办?

政府回应:

经肥东经济开发区办理,地下车库产权系开发商所属,买卖是市场行为,自愿买卖,不得强买强卖,已督促物业公司加强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更好的服务广大业主。

如有恐吓行为,来电人可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工作联系电话:67790356。

开发商有没有权利卖车位?

我国《物权法》第74条对车位的归属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位。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项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车位。这时购买方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位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在地下车位的权属登记方面,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地下空间车位能够获得政府单独颁发的所有权证或者是使用权证,它们在房地产权证“房屋类型”一栏,记载的是“其他”,或者只是在房地产权证的附记里,标注部位和建筑面积等信息。

如果地下车位属人防工程,则来自该车位的收益全部归投资者。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

总之,按现在的法律规定,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大体是这样安排的: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和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未公摊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地下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

强制业主购买车位合法吗?

这就不用多讲了,显然不合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对于这样的开发商,小仙女只能说:好好学学法律吧!

对于霸王条款要坚决说“不”!

房产与车位、储藏室等都是独立商品,应该分开交易,房产销售中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等,涉嫌强制消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违规销售。

如遇此类问题,啥也别说了,直接走法律程序!返回合肥365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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