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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 南京六大新规严防中介挪用买房款

http://www.house365.com 08年08月27日 20:38 365地产家居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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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消息 中介佣金标准悬而未决,针对中介规范经营的规定又新鲜出炉。昨日,南京市房产局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9月1日起,中介擅自挪用买卖房款将负赔付责任。

资金擅自挪作他用要负赔付责任

    此前,南京曾经发生“融众事件”,南京中介融众公司将房款擅自挪作他用,无法偿还给客户,造成客户严重损失。此次规定则强调了中介赔付责任。

   明确规定,中介及经纪人员将存量房交易资金擅自挪作他用的,应当足额返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公司制经纪机构的不得恶意以公司破产、有限投资额不足的理由逃避赔偿。

二手房买卖资金需用专用账户结算

  据悉,《规定》首次明确了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定义。是指房产交易当事人用于二手房买卖的资金,即购(售)房款,属特定款物,其所有权属于房产交易当事人。

   为保障买卖房款的安全,规定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需通过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中介及其经纪人不得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

中介从业人员需挂牌持证上岗

    目前中介行业门槛低,不少从业人员属于无证上岗。此举对客户存在风险,因为没有登记备案的从业人员,假如违规操作,难以追求其所在的中介公司连带责任,也不便于对这些人员的管理。

    新规则要求中介在聘用经纪执业人员后,20日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执业备案手续,并申领《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挂牌上岗。

   “这样强化了经纪执业人员的自我约束,便于委托人选择经纪执业人员,增强了接受社会公众对经纪行为的监督,有利于对非法执业和违法经纪行为及时进行投诉举报。”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

中介须作出执业承诺

   新规规定了中介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出具《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就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不被恶意挪用做出承诺。

   中介机构在商业银行办理银行账户时,也应当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房产管理部门还将公布出具《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机构的名单。

规范格式合同文本

    中介在经营场所应当提供工商、房产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房产交易当事人选用;采用自制格式条款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将文本报工商部门备案。中介不得违背房产交易当事人的意愿强迫签署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合同。做该笔业务的中介人员还必须在合同上签名,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建立了协作监管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由工商、房产、公安、人行四部门联合发文,形成了对房地产经纪市场齐抓共管的协作监管机制,尤其是要求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为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管理。工商、房产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年检等方面也将采取联合办理的方式。

   房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买卖二手房时一定要委托合法中介、选择合法的中介业务人员,使用示范文本或备案文本签订合同,通过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HOUSE365 曹维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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